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河道等级划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5-03 09:37:00 点击:

 法规名称:河道等级划分办法

  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水利部

  颁布日期:1994.02.21

  实施日期:1994.02.21

  修改日期:

  法规内容:

  河道等级划分办法(内部试行)
  (1994年2月21日水利部水管[1994]106号通知发布)
  第一条 为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多目标综合利用,使河道管理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所有河道。跨国河道和国际边界河道不适用本办法。河道内的航道等级按交通部门有关航道标准划定。
  第三条 河道的等级划分,主要依据河道的自然规模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的重要程度等因素确定。(表见后)第四条 河道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一级河道、二级河道、三级河道、四级河道、五级河道。在河道分级指标表中满足(1)和(2)项或(1)和(3)项者,可划分为相应等级;不满足上述条件,但满足(4)、(5)、(6)项之一,且(1)、(2)或(1)、(3)项不低于下一个等级指标者,可划为相应等级。第五条 河道等级划分程序:一、二、三级河道由水利部认定;四、五级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认定。各河道均由主管机关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划出重要河段和一般河段。
  第六条 具备某种特殊条件的河道(段),可由水利部直接认定其等级。
  第七条 河道划分等级后,可因情况变化而变更其等级,其变更程序同等五条。

河道分级指标表
┌───┬───────────────────────────────────┐
│ 级 │ 分级指标 │
│ ├──────┬──────────────────────┬─────┤
│ │流域面积 │ 影响范围 │可能开发的│
│ │ (万km2) ├─────┬─────┬────┬─────┤ 水力资源│
│ 别 │ (1) │耕地(万亩)│ 人口 │城市 │交通及工矿│ (万kW) │
│ │ │ │ (万人) │ │企 业 │ (6) │
│ │ │ (2) │ (3) │ (4) │ (5) │ │
├───┼──────┼─────┼─────┼────┼─────┼─────┤
│一 │ >5.0 │ >500 │ >500 │特大 │ 特别重要│ >500 │
├───┼──────┼─────┼─────┼────┼─────┼─────┤
│二 │ 1~5 │ 100~500│100~500 │ 大 │ 重要 │ 100~500│
├───┼──────┼─────┼─────┼────┼─────┼─────┤
│三 │ 0.1~1 │ 30~100 │30~lOO │中等 │ 中等 │ 10~100 │
├───┼──────┼─────┼─────┼────┼─────┼─────┤
│四 │0.01~0.1 │ <30 │ <30 │ 小 │ 一般 │ < lO │
├───┼──────┼─────┼─────┼────┼─────┼─────┤
│五 │ <0.01 │ │ │ │ │ │
└───┴──────┴─────┴─────┴────┴─────┴─────┘
注:1.影响范围中耕地及人口,指一事实上标准洪水可能淹没范围;城市、交
通及工矿企业指洪水淹没严重或供水中断对生活、生产产生严重影响的。
2.特大城市指市区非农业人口大于100万;大城市人口50~100万;中等城
市人口20~50万;小城镇人口10~20万。特别重要的交通及工矿企业是指国家的主
要交通枢纽和国民经济关系重大的工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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