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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鸭灌局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6-03 17:37:17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凝聚全局智慧力量,推动灌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每年至少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2次,每半年就意识形态工作情况向局党委报告。

    第五条 党委(支部)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支部)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单位科室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局党委及局属各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 局党委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局党委书记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局属单位和机关各科室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局属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建立层层负责的工作网络。

  第二章 党委(支部)主要责任

    第八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指示,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九条 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做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各党支部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局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第十条 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督促和检查下一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进一步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党委(支部)每月集中学习不少于1次。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建立个人学习档案,健全述学考学评学督学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 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包括举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教育培训等。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深入开展“扫黄打非”、“扫黑除恶”等。

    第十二条 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建立本单位快速应对和网络舆情定期研判、预警处置机制,做好网络舆情报送工作。积极有效化解新闻热点、难点问题,维护大局稳定。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局党委制定意识形态工作考核办法,对基层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进行督导考核。重点检查考核局属各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组织领导、贯彻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十四条 局党委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意识形态工作。各级党组织书记及班子成员要把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情况作为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局党委把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各单位问责情况,报局党委备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党委(支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造成宣传思想文化阵地混乱,发生导向错误的。 (二)对意识形态领域形势分析研判不到位,对敏感事项和重大问题迟报虚报瞒报的。(三)在处置意识形态重大问题上,党委(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四)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及时不妥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七)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八)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有上述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评优评先。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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